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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藏国税发[2002]8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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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13:33 |
| 信息简介: | 对设在我西藏自治区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