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你市《关于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金政[2007]67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到12%,武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2%。
深化政务公开。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新媒体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主渠道作用,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公开体系。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89号文件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经我市国、地税机关联合商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附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希望各地贯彻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属上述第三点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属省级收入,全额划至省级国库。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由省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市、县(市)。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高度重视“一事联办”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组建工作专班,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人财物保障力度,确保“一事联办”工作落实落地。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通过此次清理简并,按照省局规定减少涉税事项报送资料共30项,保留和修改涉税事项报送资料的总共189项,具体详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清理简并涉税资料清单》(附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包括推动租赁业态和租赁模式加速聚集,探索进一步扩大租赁业务领域;加快培育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对金融产品、服务及模式进行测试等。
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省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
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各办税服务厅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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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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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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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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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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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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