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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8]14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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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1:02
信息简介: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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