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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2008]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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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1:27
信息简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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