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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2008]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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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1:34
信息简介: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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