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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十堰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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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7:19
信息简介: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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