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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舟财综[2024]2号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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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5:20
信息简介: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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