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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24]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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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5:05
信息简介: 专项清理要提出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建议及理由,全面清理还要提出继续有效的清理建议及理由。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履行征求联合起草单位、文件实施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提出清理建议及理由,报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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