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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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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15:26 |
| 信息简介: |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分别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地表水分为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地下水分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中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等取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