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加强配合,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严格依法依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确保车船税暂行条例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要及时公告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培训,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简化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认真抓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对汉宜铁路、石武铁路项目建设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稽查。
根据实际征管工作需要,我省境内跨市、州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先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省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执行,其中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仍按现行体制入库。以后省里如有统一的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本政策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
对于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本办法所称国家鼓励的软件与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指我国境内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请各地抓住新学期开学时机,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于9月25日前,将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表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税务部门要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日常征管中是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清算时补缴的税款,凡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为本人和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浙里惠民保;鼓励用人企业使用福利费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投保浙里惠民保,符合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免税货物发票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是2.52元/本。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运营困难的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如符合条件,应当参照享受。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依法减免,从严管理,有帐可查,跟踪问效”的原则,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为建立健全共富型大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构建浙南医疗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推动优化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涉费办理流程,实现涉税涉费资质信息、权益信息和历史申报档案向迁入地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三新农电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三新农电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对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白酒重点企业(湖北劲牌有限公司、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集团、湖北稻花香集团、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和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试行消费税预约定价管理。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应与会计人员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直接相关,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提供的佐证材料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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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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