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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财税法[2019]96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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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49:01
信息简介: 纳税人应税土地类型、应税面积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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