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凡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范围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剩余期限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减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不再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收入额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畸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加征。其已纳的营业税及其附税,可从收入中减除。
住房补贴原则上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发放。2006年完成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困难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第一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业主单位在申办“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程序时,项目所在区、县发改(计划)部门或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业主单位提示办理有关手续,并对“项目申请报告”中有关内容按国家要求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缴纳契税。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应包含合同中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合同之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出口企业既经营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同时又有其他出口货物的,应要求其将上述两类货物分别记帐,并分别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规定,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对我市实行查帐证收的房地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收(转)讫业务印章”时间或《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日期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接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向纳税人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该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及主管地税局各执一份。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机打客运出租发票为卷式单联发票,发票代码为:21200××1205×,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汇总报核联。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规格:44mm×152mm;工本费4.5元/卷。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地税部门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内应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6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对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当期税款已缴纳入库或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当期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
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2006年7至11月份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12月份予以补提。由此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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