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在今年底以前全部推行到位,“一窗式”比对涉及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也将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因此,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开具《通知单》的购货方纳税人,应将《申请单》与《通知单》、对应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接受《通知单》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通知单》作为开具对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凭证。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经了解,你县所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清河农场和我市农垦集团所属潘庄农场等国营农场将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
各区县国税(分)局应当公示国税系统承印发票定点厂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印刷设备、注册资金等,由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纳税人自行选定发票承印厂,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每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据纳税人所在单位隶属的区县地税局,缴入相应国库。财政部门申报缴税后,负责将缴款书附联交给纳税人所在单位,作为各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记账凭证。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本年度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税政处,由市财政局税政处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进行资格确认。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凡按规定在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应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地方税务局会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退税金额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地税机关按征收率3.3%代征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内予以退税。
关于调整2007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6号 2007.3.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报经市局批准后可执行5%应税所得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列入发改企业[2007]770号文件“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自办理免税之日起,可再免征营业税三年。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你局《关于申请免征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函》(津粮财[2007]1号)收悉。鉴于你局所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着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多数企业周转资金少、亏损严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200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委《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减免税的函》(津经中小企(2007)6号)收悉.鉴于你委所属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主要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社会化培训、咨询,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单位.经研究决定,对你蚕所属“两中心”办公用房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未报税且已走逃的防伪税控非正常户,各征管单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不予顺延,下同)17:00时前,对其未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作失控发票采集。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其税前扣除政策将另发文明确。
津地税流[2004]21号第二项中“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废止。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一致,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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