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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流[2005]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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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5:33
信息简介: 因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应予退税的,由申请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出具同意撤回登记的证明、原《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报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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