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对核查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清理不彻底,以及弄虚作假、逾期不上报清理结果的事务所,省注协将给予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企业上市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凝聚各方合力,共同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工作。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牵头职责,研究促进全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工作任务落实。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主要内容:利用国家安全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7〕54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问题,确保同一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明确我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市级异常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抽取结果予以公告。
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自2021年8月所属期起,同意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
全文废止《梅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5号)税务规范性文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号)中关于继续执行2018年第5号公告的条款自行失效。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鼓励人才留(来)长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做好留(来)长人才、进城农民购房补贴和发放消费券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营造浓厚氛围。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提高“证照一码通”改革的社会认同度。做好舆情研判,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我省在用的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予以公布。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另外要求或建议纳税人使用未纳入清单的软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排除限制竞争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的文件清理工作,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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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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