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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人社联[2021]9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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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4:10 |
| 信息简介: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