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组建的肥西县、濉溪县、绩溪县、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铜陵县供电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现行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下放的意见建议。
用人单位对电子税务局展示的残保金计费依据有异议的,应在2026年10月31日前向残联申请复核,确有特殊情况的,复核申请提交时间不得迟于2026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残联复核结束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统筹推进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严谨的考评奖惩制度,完善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把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可量化、可监控的绩效指标,增加其在绩效考核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费)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号)等规定,2015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2015年9月1日至9月18日。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为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督查组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开展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鼓励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根据《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6〕1号)要求,省级医保部门需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申请标准。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
费源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真实有效的费源信息资料档案和数据库,通过费源摸排、费源分类、费源分析,掌握政策调整、征管水平变化等诸因素对费源的影响,增强费源控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成立“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编辑小组、协作小组(以下简称编辑小组、协作小组),形成上下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官方微博、微信的持续高效运行。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其相应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一至三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自2014年9月份起,我局正式启动此项工作。通过确定测算工作方法,开展调研测算,科学选定样本,以造价站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及主要用料单位消耗指标与价格,测算出四项成本扣除标准,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研究审定等程序,确定四项成本扣除标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按照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工商局负责组织随机抽取检查的企业名单。根据需要,省工商局可以委托地方工商部门抽取辖区企业。
按照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协作,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形成全省稳定、高效的统一代码运行机制。
省财政安排10亿元,按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小微企业纳税额、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在全省占比(权重各半)合并计算比例分配,于9月底前以超调库款资金形式拨付到市,由市统筹使用。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及时落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企业允许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省地税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省局机关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条款失效]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仍按工程项目收入的1%执行。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最后由主持人作出审理决定。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国务院第二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
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合肥国税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暂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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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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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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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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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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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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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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