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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法[2015]105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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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9:01:21
信息简介: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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