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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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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7:02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自制货物移送使用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58号)收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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