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
关于出口企业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申报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报告表》。
外交车船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备案材料时,要即时予以开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见附件三)。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各产煤县区局接文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定额调整情况,取得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并组织局内精干力量开展调研,掌握定额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增收额度,强化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山西太钢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被评为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以上20户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法公示、电子滚动屏、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及时了解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将财税[2008]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要求,省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明的车辆类型和税额标准,不折不扣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并加强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普通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辆减少时,应填写《山西省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增减申请审批表》,自车辆减少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由县级地税机关核减货运业发票开具限额,并报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按照依法征税、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把该收的税一分不少地收回来,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抹不扣地落实刽位。
对2009年7月底以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清算管理力度,主要领导对清算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在今年年底前,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算审核。
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是地方财力的主要来源,是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税部门征管手段滞后、涉税信息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 税源管理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收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省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划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出让、转让行为)、房地产销售、转让(包括存量房)涉及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根据省局《关于启用综合征管系统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票系统的通知》(晋地税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将停止使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的有关事宜如下。
能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账,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否为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及自制票据,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是否完备。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建筑企业跨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委托方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或者在部分进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此项涉税业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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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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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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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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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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