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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函[2010]12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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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2:26 |
| 信息简介: | 建筑企业跨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