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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函[2008]14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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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5:54 |
| 信息简介: |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