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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晋市政办[2009]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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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5:47
信息简介: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明的车辆类型和税额标准,不折不扣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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