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市政办[2009]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晋市政办[2009]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5:47 |
| 信息简介: |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明的车辆类型和税额标准,不折不扣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