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十三五”时期,山西省会计工作顺利完成“十三五”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会计审计准则与制度高质量实施,会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进一步显现,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会计行业有序发展,会计职能有效拓展,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文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十四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忻地税函〔201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对2022年1-6月期间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但业务系统没有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和做个人补收业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一步核实确认人员身份后,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自助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个人补收业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地热能供暖制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时提出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对虽未回灌但对地热尾水处理后再利用的,适当调低资源税适用税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激发行业发展活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财会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
自2022年8月28日起,山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力争到“十四五”末,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国内竞争力跃居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能见效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山西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根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票面金额在20元以上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组织抽奖。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制定。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在系统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档案变更登记。各级财政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会计人员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在线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推动专业镇企业进园入区,打造数字园区,在园区内推行电子税务局手机版要素化无表集成申报,探索“区块链+政务服务”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统筹指导,加强审核把关,把握工作尺度,保障行动规范开展,市县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宣传配合。充分发挥山西省会计学会专业学术团体功能作用,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两个文件精神宣贯行动落到实处。
参加整体年审的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由企业集团公司(总机构)汇总统一向所在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将参加整体年审单位的信息报送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附表)。
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号“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紧办理,并在二月底前将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汇总上报省局以便统一上报国家局。通知中所附申报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刷。
太原市对台胞投资的范围尽量予以放宽,可以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也可以自行提出其它投资开发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按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安全区如何划分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在安全区范围内搞建筑设施等占用的安全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现将国务院[1993]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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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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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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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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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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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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