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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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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46:28 |
| 信息简介: | 自2022年8月28日起,山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