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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财综[2022]36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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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46:35 |
| 信息简介: |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