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基础,归集口径不同的情况客观存在。据我们了解,目前三种口径是由不同部委出台制定,需要由发文部委会商进一步明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税务机关追缴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相应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但并不影响其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拓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覆盖范围,推广“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降本增效。强化数电发票赋额管理,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即时办结和“容缺办”,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用票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所取得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支持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全年累计发行规模500亿元。充分运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工具,推动1个以上项目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要求甄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社区工作者、村干部身份,严格按照其每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是否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判定标准,不能搞“一刀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开展建筑材料、应收账款、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对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依法依规征收滞纳金。
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的应税产品中,金原矿的适用税率由现行4.2%调整为6%,金选矿的适用税率由现行4%调整为5.8%。
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不低于30%,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可再上浮不低于20%。申请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
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等13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6-2030年(指税款所属期)。
结合我区票据管理实际,对《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中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及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202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印刷版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5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省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蒙古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内人社发〔2026〕15号),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分别按30%、60%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每人1500元)、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明确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及经办服务、基金风控要求,执行期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充分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拓展会计服务领域和功能,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增信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8430元的60%,即5058元;上限为8430元的300%,即25290元。同一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目录项目的意见》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经医疗专家论证,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人社发〔2013〕124号)进行如下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6〕85号),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3548元至17742 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持续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年度外贸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外贸工作计划;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审计(运营)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文件规定,现将初、高级资格考试山西考区的考务日程安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促进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必须高度重视。为更好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现就做好相关就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