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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税流发[1994]1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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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2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