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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劳发[1997]第208号 甘肃省劳动厅关于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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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1:51:29 |
| 信息简介: | 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