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在征管系统只进行税务登记,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严格控制煤矿数量。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
为统一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1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行业)统一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分行业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湖潮乡、党武镇、红枫湖镇(六村一居)、马场镇、高峰镇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适应税率见附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下称服务单位)。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指导和协调全省国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处理重大复杂事项,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督查,通报有关情况,抓好跟踪督办。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1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6件(含联合发文18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件(含联合发文4件)。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1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单位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确定本单位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含联合发文1件)。
自公告之日起,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到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对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应税服务收入额、双定户的月定额、申报缴税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补充采集,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人安置去向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各分行、支行、营业部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贵金属销售额和本分行、支行、营业部的贵金属销售额,按照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现将贵州省邮政公司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要求,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周密部署贯彻落实,明确管理责任,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即时开通网上认证发票和网上抄报税资格,在防伪税控系统完成远程认证开户操作;对具有开具防伪税控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贵州省认证抄报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报税开户操作。
到2017年底,全省建筑业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建筑业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至3家,全省达到5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0家,全省达到80家以上;重点扶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扶持1至2家大型建筑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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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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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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