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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14]6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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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0:50 |
| 信息简介: | 各分行、支行、营业部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贵金属销售额和本分行、支行、营业部的贵金属销售额,按照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