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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函[2014]9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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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0:48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