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支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初步形成各地各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新格局。
涉及医保政策和待遇享受问题,可向户籍或居住证地医保部门咨询,咨询电话可在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涉及缴费问题可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也可前往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须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根据(2022年第8号),报经省政府批准,将陕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粮农油脂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25日前根据要求提交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下一步,为确保各项税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不断推动我省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切实提升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分层分级压实责任。围绕年度“小升规”目标,明确市(区)发展主体责任,根据各地经济体量和发展实际,按照新增和净增分解“小升规”任务,压实各级目标责任。
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从省内和关中平原城市群,扩大至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条件限制。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动我省全民健康保险深化覆盖工作的提案》(第740号)收悉。提案中,您对“全民健康保”深化覆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中肯,充分说明您作为政协委员的责任担当和成熟思考。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2〕686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确认,共计4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说明。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为配合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将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定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及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科技、统计、税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了《西安市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费用归集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通过建立起一套标准化工作体系,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善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下列收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对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年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收储数量(含年初库存)占本单位年该类商品收储总量50%以上,且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储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税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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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5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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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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