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含中央驻陕)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村组(社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
开展出口企业“税务管家”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推送最新税收政策,加快符合条件的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办理进度。
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对陕股交挂牌培育后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20万元奖励。对通过北交所直联审核监管机制实现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主办券商20万元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要求,现将2022- -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173号 2023-05-04各市
为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全力助推信用陕西建设,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全省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符合条件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区),各市(区)将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按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对象本人账户。
各市(区)要将稳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专班调度和考核机制,按月督促进展,对进度缓慢、成效不佳的,通过联合督查、重点督办等方式,打通“中梗阻”,提升服务对象对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按照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凡确需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省政务大数据局、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自2021年7月挂牌运行以来,始终把推动我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难问题,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本次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5年,各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企业执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或由主管局按年核定扣除标准,不再凭发票抵扣,化解了农产品收购企业进项发票取得难题。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当前的增值税制度中,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由于住房租赁行业含税价格固定的特点,会使得企业不含税收入和利润的高低直接受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影响。
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学员完成三年学业并取得“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的,可优先被聘为陕西省会计咨询专家、高级会计师评委,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印发《陕西省依托“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三抓一提升”工作方案》,提出18项目标任务,聚焦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推动各级各部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将相关政务服务应用接入“秦务员”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方便群众。
出台《陕西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着力完善省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的“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
各区县、开发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参保资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信息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建立特殊人员参保资助台账,核准特殊人员参保状态,落实分类参保资助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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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公告2026年第3号 关于废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2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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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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