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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23]10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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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8:39 |
| 信息简介: |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