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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24]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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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8:09 |
| 信息简介: | 对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年承担部分国家储备业务收储数量(含年初库存)占本单位年该类商品收储总量50%以上,且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储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