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和辅导工作,认清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税收法制意识,自觉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规定。
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混合矿产品如何确定适用税目计征资源税的问题混合矿产品即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成份的矿产。对混合矿产品计征资源税时,应以主产品(即主体矿)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关于异地转包工程的征税问题为便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而总承包人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不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总承包额与转包额之差)由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问题。我省集体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24号)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和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在我省的个、事业单位(名单附后),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征收所得税。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其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当地县(市)级金库。土地增值税缴款凭证使用通用缴款书或者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土地增值税”条形章。条形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刻制。
对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和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度4元调整为每千度5元,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3%调整为7%。
专用发票的收缴。一般纳税人发生关、停、并、转、倒闭、破产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就时清理收缴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加盖作废章,按规定销毁。
《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购进分别核算划分确定,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承包费或租赁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所属企业或下属门点、柜台等出租或承包给他人(集体或个人)经营收取的租赁费或承包费,是因提供服务、场地、设施等而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属焙烧矿是将金属矿采选产品焙烧或燃烧,脱去其水份、硫、砷等矿物杂质而提高其金属含量(品位)的金属矿产品,冰铜是硫化铁与硫化铜的合金或硫、铁、铜的一种化合物,属冶炼中间产品,不属于金属焙烧矿,其适用税率为17%。
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只销售存货的,允许按实际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审批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和《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情况申报表》(表式附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情况据实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屋销售除外)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未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刻制本单位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并组织好加盖工作。对领购专用发票时拒绝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人从事文艺、时装、健美等演出、表演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及其他场所进行演出、娱乐服务的人员,每月核定税额为30元至500元。
使领馆在加油时,须出具有关证件(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工作证、驾驶证均可),经加油站核对后在《使领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登记簿》上登记签名。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
企业自己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所得税;国税机关查出的企业以前年度的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就其被查出的全部所得按国家统一税率(不包括两档优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从接文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严格控制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已经发放尚未填开的,要进行清理收缴,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尽量考虑使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报经省局确定。
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