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有关退税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具体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各区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劳动合同签订、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按照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的规划,尽力而为地对该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加大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为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各有关单位要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市、区两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使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持续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智能建造,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对《静海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税务部门移交的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联系企业补充资料后,将组织评审会,邀请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时间另行通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提供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第三方机构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街道社区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详细解读。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2/07/04/030050202.shtml”)执行。
根据《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9号)要求,为确保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将于2022年7月21日0时至7月22日24时期间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
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1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列人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未能补齐有关单证的,一律不再办理该业务的出口退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繁多,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51号)中对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企业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计量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计量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津心融”对接融资平台和银税互动平台,架起计量企业和金融机构间互通互信的“数据桥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便企业享受线上贷款服务。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申报办法以后,生产型出口企业继续使用省局编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软件录人增值税进项、销项数据和出口货物信息,并向各市局退税分局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各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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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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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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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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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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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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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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