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 (冀地税发[2001]9号)列举的设备范围严格掌握扣除。
近接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财证[2003]27号)。鉴于该公司属新办企业且所属各单位(名单见附件)目前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003年度由该公司在石家庄市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减税优惠,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享受减税后的应纳税额;如果基期发生亏损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零。
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将加强对各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人为造成退税进度慢、工作效率低,不能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7户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由于《河北省税务》杂志停刊,省局决定,即日起全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志明集中改在《燕赵都市报》上刊登。需要办理挂失手续的地税机关和有关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燕赵都市报》广告出版部办理(联系电话:0311-8631315),每条挂失信息收费150元。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应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并确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实现发票管理信息化的需要,省局对发票管理部分表、证、单、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省政府确定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政府未确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前,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通知》第二条关于按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的4月底前报送。其他不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报送时间不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函[1999]185号)第三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对此项审批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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