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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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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7:50
信息简介: 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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