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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医保规字[2021]6号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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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3:53
信息简介: 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后收取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详见附件),住院(门诊)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规范票据,并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相关规范票据将作为长护险支付凭证,确保长护险费用支付与票据信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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