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09]190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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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9]190号 2009-9-10 杭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杭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内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见附件1)内,持续开展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杭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内。企业注册须满一个以上会计年度。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完成注册登记,并向杭州市科技局上报认定申请材料。 (二)初审及出具推荐意见。杭州市科技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认定。 省认定工作办公室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推荐意见,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组织评审,提出评审认定意见。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各1名。 (四)公示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在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或者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6.相关资质证书。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为每年5月和10月。认定机关在受理企业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办法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复核。 第十一条 杭州市应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核实上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企业申请、杭州市审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资格。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纪律和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附件3: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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