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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2006]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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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9:1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