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梳理(2026083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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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全面梳理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应税交易,再确定其中哪些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最后梳理出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一般规律。 第一部分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进口货物以及视同应税交易。 从广义上说,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均为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下面逐项梳理: 一、交易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境内应税交易判定规则,反向适用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且所在地均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不在境内发行且销售方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人+属地原则) (四)销售不动产、自然资源、金融商品以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1.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不直接相关; 2.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或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但在境外现场消费。 注:仅当销售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且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若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外,均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二、非经营活动类非应税交易 (一)《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注:《增值税法》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常见的非应税交易情形,但该条款对非应税交易的列举并非穷尽式列举。 (二)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五条正向列举了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未纳入列举范围的行为,无需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 2.自然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详见“第二部分”。 (四)其他 1.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股权投资与转让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2.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4.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7.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10.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11.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1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基于经营活动而获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三、不构成销售额的代收款项 (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二)法定主体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对法定主体代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比如电网企业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法定主体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三)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六)不属于销售额的代收款项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3.境外考试服务; 4.签证代理服务; 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七)其他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收的车款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 3.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收的货款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 号);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是接受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资金,本身不是从事收取住宅维修基金相关的应税交易的主体;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四、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目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32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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