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应税交易”如何判定?这三项高频场景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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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新规更注重“资产权属是否真正转移,是否最终用于对外销售”。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内部调拨不再被要求视同应税交易。 2.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赠品 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比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新规删除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受监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反避税条款规定,若关联企业间名义上无偿提供服务,实质上构成利益输送或利润转移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纳税人仍需关注潜在的合规风险。 1.确保资料能够反映交易实质。经营主体应建立清晰的内部管理台账,特别是要对货物调拨、资产划转、关联交易等业务单独记录。 2.重点关注反避税条款的适用边界。针对集团内无偿借贷、资产重组等业务,提前准备合理性说明材料,证明交易的商业实质,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9月1日A1、A2版《穿透业务实质,厘清应税边界——专家解读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新规的判定逻辑》(作者原子雯 中国税务报社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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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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