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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6]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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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17
信息简介: 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其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等事宜可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增值税预征率由该银行的省级分行和省国税局协商后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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