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升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开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3日至2026年10月2日。纳税人通过网站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地址:银川市泰康街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邮编750001;电子邮箱:603966560@qq.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强化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现将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原则上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含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间隔时间在24个月内;按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相邻连片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 纳税人合并清算单位事项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 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转让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且能提供证明的; 2.转让价格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3.转让价格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 4.能够提供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均视为无正当理由。 三、关于成本费用的扣除原则 (一)成本、费用相关的经济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二)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并支付且取得合法凭据的; (三)成本、费用相关的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四)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扣除规定。 四、关于成本费用的分摊原则和方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凡能够确定受益对象且直接归集的,不计算分摊。 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则上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其中,地下空间的土地成本,优先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文件确定的金额,以受益对象归集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再次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配费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视同“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及交付标准的,实际发生的部分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可扣除的装修费用是指以房屋为载体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支出)。不包括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装饰用品或与房屋连接但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支出。 七、关于超期临时安置费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标准支付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超期安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予以扣除。 八、关于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收入成本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位(车库)、储藏室,在清算时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清算类型按照权属登记簿上列明的房地产类型清算,未列明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使用权或自用的,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九、关于人防设施支出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配建并验收合格的人防设施,建成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归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但缴纳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由人防设施改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使用权或自用的,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十、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清算问题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应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参照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确认,同时将确认的收入金额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用购入的住房抵顶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金额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采取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抵顶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将实际缴纳的易地建设资金金额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十一、关于审结后续调整事项的处理 因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等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扣除项目金额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清算审核结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取得合法凭据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清算时不得扣除,未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清算审核结论下发36个月内支付的,可书面申请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同一清算项目只允许提出一次调整申请。 十二、关于审核调整后滞纳金问题的处理 对清算结论调整需补征税款且纳税人在原审核期间已提供全面完整准确清算资料的,按照结论调整后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发现纳税人前期存在隐匿收入、虚报资料的,按照原结论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关于旧房的界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前将建造的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1年以上,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后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投入使用后转让的,或购买房屋再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施行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为解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土地增值税相关征管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26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公告》第一条明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同时考虑到实际中存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含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公告》明确,对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间隔时间在24个月内、相邻连片开发且按照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的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纳税人的清算项目如需合并,应提出申请,在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执行合并。 举例说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A项目获立项审批,A项目分东区和西区,两项目中间由市政马路隔开。东、西区在24个月内各自分别取得了5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分别按东、西区进行归集核算。在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项目清算申报前,甲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将东区和西区取得的5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开发项目分别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税务机关核实后,甲企业提出的申请符合项目合并条件,允许纳税人按两个清算单位开展清算申报。 二、明确了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度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告》第二条明确,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转让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且能提供证明的; 2.转让价格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3.转让价格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 4.能够提供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了成本费用扣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公告》第三条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扣除的成本、费用需同时满足:一是相关的经济业务必须是实际发生;二是经济业务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需支付且取得合法凭据;三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四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扣除规定。 四、明确了成本费用分摊原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虽然明确了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的基本原则,但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方式不一,容易产生涉税争议。为防范执法风险,《公告》明确: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文件精神,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凡能够确定受益对象且直接归集的,不计算分摊。这条是共同成本费用分摊的首要原则。 二是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三是同一清算单位内的共同成本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则上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但考虑到各地政府对地下空间的土地成本确定存在差异,因此,如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地下空间成本金额的,则直接按照收益对象方式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再次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五、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配费的扣除 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公告》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配费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进行扣除。 六、明确了房屋装修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告》第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及交付标准的,实际发生的部分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七、明确了超期临时安置费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政府标准支付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超期安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八、明确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收入成本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告》明确了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成本的原则。 《公告》第九条明确: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位(车库)、储藏室,在清算时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使用权或自用的,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九、明确了人防设施支出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26年第3号修改)对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扣除参照公共配套成本费用的扣除原则进行扣除。 十、明确了配建保障性住房清算处理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回迁房处理。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增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项目金额。通过购入住房或缴纳异地建设资金抵顶应配建障性住房的,将实际发生的成本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明确了审结后续调整事项的处理 《公告》第十一条明确了清算审核后,因核查稽查、后续事项等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数据发生变化,如何进行清算审核结论的调整。 因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等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扣除项目金额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规定调整清算审核结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清算审核中已取得合法凭据未实际支付而不得扣除的部分;清算审核后在36月内支付的,可书面申请一次性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申报。 十二、明确了审核调整后滞纳金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对清算结论调整需补征税款且纳税人在原审核期间已提供全面完整准确清算资料的,按照结论调整后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发现纳税人前期存在隐匿收入、虚报资料的,按照原结论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三、明确了旧房的界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如2025年4月1日会计核算将A房产转为固定资产,2026年3月31日税务机关出具A房产所在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则A房产在2026年5月1日后转让应认定为旧房。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 日 |
相关阅读
- 1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财政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发布淮北市2013-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
- 2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亳州市2013-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3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4浙嘉地税政[2009]68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函
- 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 7浙地税函[2015]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 9苏地税函[2009]1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10豫地税函[2010]2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251507643@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皖地税函[2008]5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2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开(10月)
- 3税务信息采集系统V2.3.7版升级的紧急通知
- 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下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 5冀政办字[2021]1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6冀财规[2021]1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7冀财税[2021]35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二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8冀财税[2021]34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 9冀财税[2021]36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1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公告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二审,拟继续完善重整与跨国破产制度
- 2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 3以智税防风险 以合规促创新:药企如何筑牢税务合规防线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从“菜篮子”开始的合规税路
- 6财会〔2026〕12号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7企业因大雨导致货物被淹损坏,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9税务合规驱动家电企业实现诚信纳税“十连A”
- 10“视同应税交易”如何判定?这三项高频场景请注意!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 1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4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引发的争议
- 527号公告深度解析: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终结的制度逻辑与落地路径
- 6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项目如何申报?
- 7限售股个税新政落地,高送转避税通道被堵
- 8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梳理(20260831更新)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一文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