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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政办发[2019]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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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1:03 |
| 信息简介: |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