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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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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0:45 |
| 信息简介: |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