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预判符合2-12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12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根据核准结果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并进行必要的抵税或退税操作。
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和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健全规划制定和实施机制。全面落实规划建议的部署要求,统筹编制全省和各地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形成规划合力。完善规划推进机制,细化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实行项目化清单化管理。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便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所有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和互联网(包括:四川税务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特定实名事项时,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验证。互联网的税收信息系统将在纳税人办理特定实名事项时要求人脸识别实名验证。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
深化不动产登记“银政互通”服务。将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到银行网点,设立银行不动产综合服务点,银行客户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可一并在线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不见面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将经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第三批)名单公布如下。
结合物业行业发展规划,着力物业服务业发展阶段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制定财政补贴奖励、金融扶持等政策,贯彻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增强物业服务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企业承担,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鼓励对在基层治理、节能减排、稳岗就业、品牌建设和技能比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推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代开发票,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或办理邮政寄递的,税务机关将于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受理。当地设有24小时自助办税厅的,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提示办理。
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对本规划实施的支撑。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和重点任务,制定实施省空间规划,为重大战略任务落地提供空间保障。
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同时废止。国家对保障金另有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内江产业发展规划的数字经济企业,注册在内江市域内,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市域内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市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上(限上)企业。
停止办理首套房又提又贷业务。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不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的条件下,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屋总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住房贷款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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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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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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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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